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关于送养人的限制次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送养人是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人,可以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然而,该法律规定了被送养人的条件和送养人的义务,但没有具体说明一个人作为送养人的次数限制。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表明,只要有符合条件的子女需要被送养,且送养人有意愿和能力做出这样的决定,那么理论上他们可以多次成为送养人。
同时,《收养法》对送养人也提出了相应的义务和要求。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一旦发生送养行为,送养人与被送养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改变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但他们的实际抚养责任转移给了养父母。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送养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后,如果再次选择送养其他子女,并不会因为之前的送养经历而被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送养行为的合法性,包括送养人的动机、是否有虐待或遗弃的行为、以及送养人对子女的真实关心程度等。虽然法律没有直接限制送养人的次数,但如果发现送养人是出于恶意或者是为了逃避抚养责任,法院可能会对其行为进行干预。
综上所述,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款限制送养人的次数,但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确保送养行为是合法的和有利于被送养者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