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分别规定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和收养关系的建立、解除等事宜。当这两者发生交叉时,即涉及到因收养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便成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以“最高院指导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收养法实施中的收养关系纠纷的管辖权确定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人民法院对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三)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着,我们来看《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法》并未直接就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在第五十四条指出:“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一条款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管辖权问题的规定,但它明确了收养法的适用对象,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收养纠纷的管辖权判断。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例如,在某起因收养关系引起的 案[1]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以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具体而言,如果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且没有表达能力,则应将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如果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且有表达能力,或者被收养人是成年人,那么他们的意愿可能会成为决定管辖权的重要因素。此外,考虑到收养关系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可能涉及到多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如收养人的所在地、被收养人的原生活地等,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最合适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在中国,收养关系纠纷的管辖权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上述原则,以确保公正、有效地解决收养关系纠纷。因此,当事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利用法律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