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办理收养案件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指导性文件。其中,涉及了有关收养关系诉讼程序的若干特殊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这些特殊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 1. 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 根据《意见》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履行收养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者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且被收养人居住在国外,则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里的“有管辖权”通常是指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便利性。
【案例】张先生和李女士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在美国领养了一名儿童并将其带回国内抚养。后来,夫妻双方因张先生的工作变动需移居加拿大,但在处理孩子国籍和监护权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李女士决定在中国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孩子的监护权。由于被收养人和部分当事人均在中国生活过,中国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王女士在其丈夫去世后独自抚养儿子小明多年,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随着小明的成长,他开始对王女士的教育方式产生不满,经常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导致离家出走。王女士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除与小明的收养关系。法院要求她提交上述提到的各项证明材料,以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案例】赵老汉年迈体弱,无亲生子女,遂依法收养了一子小刚作为自己的赡养依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刚逐渐疏远老人并与之发生矛盾。赵老汉起诉要求解除与小刚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首先进行了多次庭前调解,试图修复双方的亲情纽带。最终,在小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后,他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承担起赡养责任,从而使得法院没有必要作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
二、 综上所述,《意见》中对收养关系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不仅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也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指明了方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司法权威,共同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