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新规解读:收养关系中探视权如何行使?
收养法是调整收养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在中国,收养法律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收养关系中的探视权问题日益凸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于探视权的行使做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探视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保障被收养人依法享有的探视权。”这是法律对探视权的明确规定,意味着被收养人依法享有与其生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见面的权利。
二、探视权行使的条件 探视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2. 探视不会对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3. 探视应当符合被收养人的意愿和利益。
三、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包括约定探视和法定探视。 1. 约定探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 法定探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探视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四、探视权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探视权的有效行使,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 1.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探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应当积极配合探视权的行使; 3. 法院在处理涉及探视权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收养人的意愿和利益。
五、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收养协议,收养了李某的儿子小李。在收养关系建立后,张某拒绝李某探视小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应当尊重小李的意愿,保障其依法享有的探视权,遂判决张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保障李某的探视权。
案例二:王某收养了赵某的女儿小赵,双方在收养协议中约定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后来,王某认为探视影响了小赵的生活和学习,要求减少探视次数。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应当根据小赵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适当调整探视时间,既保障赵某的探视权,又不会对小赵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
六、结论 收养关系中的探视权是法律赋予被收养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这一权利的有效行使对于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新修订的收养法对于探视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实践中,应当依法保障探视权的行使,同时也要考虑到被收养人的意愿和利益,确保探视权的行使不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