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意味着,在我国,合法有效的收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应以完成登记手续之日为准。
在实践中,确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上述流程,例如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民政局暂停服务,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可能会有所推迟。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守相关部门的通知和要求,待条件允许时尽快完成登记手续。
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是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判断收养关系成立时间的:
在某市的一起案件中,甲夫妇于2019年6月1日与一名孤儿院达成口头协议,表示愿意收养该院的婴儿乙。然而,直到同年8月1日,他们才前往民政局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法院最终认定,尽管有口头协议在前,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才是有效成立的,因此将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认定为2019年8月1日。
在另一例案件中,丙夫妻因工作调动而未能按时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他们在原定日期之后的第7天完成了登记。虽然时间有所延误,但由于丙夫妻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仍然确认了收养关系的有效性,并将成立时间定为实际完成登记的日子。
综上所述,确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程序。同时,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空间,法院会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判决。作为当事人或潜在的收养人,应当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以确保收养关系的顺利成立。